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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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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2015-11-0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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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国土资源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根据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局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指示,切实履行市政府赋予的职能,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清正廉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勤于实践,顾全大局,讲求实效;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强化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各科室之间要协商办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全局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国土资源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纪检、党务工作。

第八条 局长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副局长代行局长职责,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出差期间,由局长委托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的日常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在本科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国土资源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审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科长(主任)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的工作人员列席。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局代市政府起草地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经费使用计划;

(四)通报局内重要情况,部署局重要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五)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因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市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实施措施;

(二)讨论修改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讨论决定局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局召开举办的会议、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讨论决定各国土资源所请示市局的重要事项,协调有关科室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局长办公会可不定期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会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非农建设用地转用、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占用事项、确认出让土地价格;

(二)审议列部、省、市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三)审议土地登记事项;

(四)审议土地、采矿、探矿违法案件的处罚的决定;

(五)审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采矿权、探矿权权属争议(纠纷)案件处理意见;

(六)审议探矿权的设置、变更、延续、转让事项;

(七)审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决定;

(八)审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决定;

(九)审议资源补偿费减免;

(十)审议其他需要会审的事项。各科室要提前两天将需要会审的事宜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决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局长决定召开,办公室负责筹备,做出费用预算,经财务审核,报局长审批。全市性工作会议需邀请县(区)政府领导参加的,报市政府批准。各科室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由主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筹备工作由主办科室负责,可请有关科室参加。

第十六条 全局职工大会。根据需要由局长决定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不得在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不得发放纪念品。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级机关公文,由办公室报送分管领导阅批。重要文件及涉及局领导外出活动的文件,报送局长阅批。

各乡镇国土资源局所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送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后报送分管局长审批,重大问题报局长审批。局机关各科室的请示、报告,由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问题报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 阅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应表示出“同意”,“拟同意”或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 以局名义报送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报告、规章、人员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主文件,由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要明确主办部门,认真协商,主动配合,积极工作。

第五章 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局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或值班室报告,局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第六章 外出或休假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长离通化地区外出或休假,由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副局长及其他科以上领导离集安外出或休假,向局长报告,并通知办公室;科长外出或休假,三天之内向主管局长报告,三天以上向局长报告,要随时掌握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其他(根据部门各自实际,除上述五项外需要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政策法规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信访条例》

()地方法规和规章。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吉林省地资灾害防治条例》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吉林省地资灾害防治条例》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施土地使用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省、通化市级及本单位,主要指对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文件)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通化市采矿权出让暂行办法》

《通化市湿地(泥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通化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化市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三、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⑴建设用地--集体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③《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⑵建设用地――国有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③《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⑶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③《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⑷职工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③《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批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③《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③《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⑺临时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③《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全文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2、行政许可项目。

采矿权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二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款、第十条;

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非行政许可项目: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2)《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全文

3)《土地登记规则》全文

 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承办科室:地籍管理科

2.其他职权。

1)建设项目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承办科室:规划科

2)地质勘查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④《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⑤《吉林省地质勘查管理规定》全文

承办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⑥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②《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

③《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4)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管理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③《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④《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承办科室:矿产资源储量征费科

5)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③《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④《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矿产资源储量征费科

6)土地收购储备

法律依据: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④《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⑤《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的意见》

⑥《通化市土地储备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⑦《通化市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承办科室:土地收购储备科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强制标准等。

1)处罚项目: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处罚项目: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个案行政强制结果公告。

(四)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强制标准等。

单位名称: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全文

收费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百分比):

Ⅰ粘土1%;Ⅱ砂石、铅锌矿等2%;Ⅲ含量金3.17%;Ⅳ合质金2.8%;Ⅴ金矿石4%等等。

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

承办科室:矿产储量征费科

2、土地租金征收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

    ②《关于规范土地租赁管理的通知》

    ③《关于调整市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年租金标准的通知》

    ④《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土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承办科室:地产处

2.个案行政征收结果公告

四、行政执法执罚

1.行政执法的责任、执法人员情况、执法依据等。

(一)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的责任:为了加强土地、矿资源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执法人员情况:土地监察大队,副局级建制,现在执法人员13人,队长1人,副队长1队,科员11人。

执法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等

2.个案行政执法结果公告。

(二)行政执罚

1、行政执罚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执罚标准等。

1、处罚项目: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处罚项目: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3、处罚项目: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4、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5、处罚项目: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6、处罚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7、处罚项目: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8、处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处罚种类: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9、处罚项目: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0、处罚项目: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1、处罚项目: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2、处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法律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3、处罚项目:利用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或者假报土地证书遗失而获得补发土地证书的,或者伪造、涂改土地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4、处罚项目:无证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5、处罚项目:越界(层)开采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6、处罚项目: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7、处罚项目:以承包方式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8、处罚项目:无证探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19、处罚项目:未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0、处罚项目: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报送、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1、处罚项目: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2、处罚项目:擅自印制、伪造采矿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3、处罚项目: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4、处罚项目: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5、处罚项目:无证选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6、处罚项目:无照经营矿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7、处罚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擅自更改、注销矿产资源储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由原发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8、处罚项目:探矿权人虚报、瞒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的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六个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建议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9、处罚项目: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资料的、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1)《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八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监察大队

2.个案行政执罚结果公告。

(三)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确认标准等。

2、个案行政确认结果公告。

(四)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给付标准等。

2、个案行政给付结果公告。

(五)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裁决标准等。

2、个案行政裁决结果公告。

(六)行政登记(注册、年检、备案)

行政各类登记(注册、年检、备案)名称、实施主体及其责任、法律依据、各类登记(注册、年检、备案)标准等。

土地登记。

实施主体bt365体育在线娱乐场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直属事业单位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矿产资源方面收费

①采矿权使用费;

②采矿权价款;

③开采矿产资源登记费;

④催缴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法律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①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平方公里。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②采矿权登记费:250元。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③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的百分比):

Ⅰ粘土1%;Ⅱ砂石、铅锌矿等2%;Ⅲ含量金3.17%;Ⅳ合质金2.8%;Ⅴ金矿石4%等等。

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综字[1999]74号文件。

承办科室:矿产资源管理科

()直属事业单位之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2、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收费

    法律依据:(1)《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第三条

             2)《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土地变更登记费:0.50/平方米。

依据:国土籍字[1997]3号文件。

证书工本费:①单位10/本;②个人5/本;③三资企业及其他特制证书20/本。

依据:①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文件

②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

承办科室:地籍管理科 

()直属事业单位之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3、用地管理费

    法律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1)城市国有土地:①建设用地2/平方米;②临时用地1/平方米;③居民建住宅1/平方米。

2)集体土地:①其他非农建设用地0.6/平方米(2)②临时用地0.6/平方米。

依据: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文件。

承办科室:耕地保护利用科